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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顿眼中的政权合法性

整理自 刘军宁《虚拟访谈:亨廷顿视野中的中国转型》 《南风窗》2009年第2期 85页 一个合法性基础牢固的政权须具备三重合法性。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即政权所代表的价值主张必须被社会成员普遍自愿认同。强制的意识形态灌输不能维持这方面的合法性。二是程序的合法性,政权的产生、更迭和组成、运行方式,必须得到选民以投票的方式来进行检验,统治的权力是有限的,并受到宪法法律和政治程序的约束。三是政绩的合法性,一个得到民众支持的政权必须有良好的政绩。   建立在政绩单一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一旦政绩出现问题,民众就会质疑这个政权所赖以建立的价值基础和这个政权在建立过程中所依据的程序。比较政治的研究也表明,当一个政权没有经过民选的程序合法性,在遭遇经济衰退时,会遇到更大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是威权政权跨不过去的政治门槛。就算是对政绩合法性的追求能够产生积极的后果,或者说,不论政绩的合法性多么牢固,都不能永久遮盖和弥补在意识形态与程序合法性方面的根本缺陷。   如果一个政权在前价值系统和政治程序两个方面的合法性正在消退而且不可再生,那么,政权的合法性只剩下一根支柱了,这就是政绩的合法性。当三根支柱支撑一个平面变成一根支柱支撑一个平面的时候,这个政绩合法性的支柱必须耐用且粗大。GDP无疑是最看得见摸得着的指标。我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像中国那样给GDP赋予那么大的重要性。所以追求GDP的背后,是追求政绩的合法性。   带来短期政绩合法性的改革虽解决了一些旧问题,但是同时又在累积新问题。一旦追求政绩合法性的努力失灵,其统治的合法性将陷入总体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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